暨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本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校设暨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暨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方案,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以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参照执行。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部门办公室或负责办公室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要求主动在部门网站和学校信息公开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积极协助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开展相应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法治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学校信息涉及其他机构的,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本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各单位应当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送相关部门处理。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本校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等;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暨南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目录》),细化本条规定的信息的范围,并根据需要及时建议更新。《信息公开目录》以及对其更新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应当立即公布并予以执行。

依本条主动公开信息的报送核准公布流程,参见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明显将引起混乱、不公或者妨碍管理目的实现的信息;

()在本校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属于教师、科研人员或者学校的知识产权,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学校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在本校为一方当事人时,根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应当保密的合同本身的内容和相互提供的与订立、履行合同有关的信息,以及在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中作出的裁决书和双方交换的证据材料,但各方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校组织、委托或者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委托的评审、评议、调查、鉴定等活动中,评审人、评议人、调查人、鉴定人不同意公开与其本人有关的信息的,不予公开,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相关惯例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除了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动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外,还应当对有权受众公开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办事窗口、受理条件、办事流程、办事时限、意见和建议的接收渠道、意见和建议的答复时限等。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本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学校公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蓝皮书等;

()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各单位参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但采用前款第()项、第()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新闻中心批准。

第十七条本校各部门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予以执行。

()对经由各单位产生、制作、获取的信息,各单位应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完成保密审查,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各单位草拟的公文中须明确标明文件属性,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对于各单位通常业务中的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遵循“谁拥有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立即予以公开。

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再报送学校保密室进行专门审查后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核准公开的信息,报送单位在核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公开的,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报送学校保密室备案审查。学校保密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发现报送单位自行审查结论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单位予以更正。报送单位应当在接到更正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难以确定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保密室审查处理。学校保密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的决定,通知报送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属于应公开的信息,报送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需要予以更新的,适用本条规定的流程。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认为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删除的,可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要求其迅速予以删除。

()各单位以及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保密审查工作中,应当注意倾听本校相关师生员工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校相关师生员工共同研究和讨论。但是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进行。

本校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以实名提出并说明应当主动公开的理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保密室完成审查。审查认为该项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认为该项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书面通知信息拥有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迅速公开。

()本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首先在部门网站和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或者同时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由责任单位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工作流程所称“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的性质和业务规则、惯例自行认定。自行认定有困难的,视为“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处理,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暨南大学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流程》予以规定。

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本章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学校保密室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各单位需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初审工作,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分级进行:

()各单位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审查;

()重要信息由各单位初步审查后,须报经学校保密室复审;

()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经各单位初步审查、学校保密室复审后,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请学校保密委员会进行专门审查。

待定密的学校信息在未确定为不属国家秘密前,不得公开。

第二十四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的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此项考核结果,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确认后,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网站建设情况;

()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执行本办法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或者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三十条学校每年9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和国务院侨办。各单位每年7月底前编制、公布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主动公开情况;

()不予公开情况;

()依申请公开情况;

()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上一款第()()()()项内容。

第三十一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进行相应处理:

()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致使学校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者导致学校被上级领导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的,或者行为人构成犯罪,被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属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