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2017.12

暨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本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本校设暨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第四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暨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方案,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以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参照执行。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